空間資訊學分學程設置及修習辦法
- 為培育空間資訊專業人才,提供學生跨院系之整合性學習環境,特依據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要點第三條之規定,設立「空間資訊」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設置及修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本學程由本校文學院地理學系主辦,並組成空間資訊學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以訂定本學程方向,並執行學程之推動。本委員會置委員3~5人,由學程設置單位推薦名單報請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本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委員互推產生之。
- 本學程相關課程由本校地理學系及相關開課系所共同支援教學。
- 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均得申請修習本學程,惟申請修習本學程學生,應通過本委員會之審核同意後取得修讀資格並將同意修讀名單彙送教務處存查。
- 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審核,每學年辦理一次。本學程之學年甄選修習名額不限(但仍受課程選修人數限制)
- 本學程分為基礎課程、進階課程及應用課程,課程分類請參見本學程課程架構。
- 學生應至少修畢本學程15學分,其中基礎課程、進階課程及應用課程均應各至少修畢5學分,所修學分須有1科(1學分以上) (含)以上不屬於學生主修系(所)、雙主修、輔系或其他學程之應修課程學分數,方頒授學程修業證明書。
- 各系所課程內容與本學程相近之科目能否抵認,由本委員會認定之。
- 修讀學分學程之學生,已符合該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及本校學則之規定。
-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是否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由其主修系所認定之。
-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列入該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計算。
-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規定辦理。
- 取得修讀學分學程資格之學生並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檢具歷年成績單,向本學程設置單位申請學程修習認證,經學程設置單位及教務處審核通過,由教務處發給學程證明書。
- 學生因修習本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依本校學生選課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本學程學生通過申請審查後,曾修習本學程課程之學分得予以承認,但採認他校所修課程以6學分為限。
- 已具本學程修習資格,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大學畢業生,若成為本校研究所學生,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學程總學分計算。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本辦法經院、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提教務會議報告備查,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